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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制度里的四种豁免特权

Updated: Jan 13


程绍铭律师 

第一、夫妻之间的豁免特权。 在美国,如果配偶一方有犯罪行为,并向配偶另一方陈述了犯罪事实,警察或者检察院没有权利向未犯罪的配偶一方调查案情,或者要求未犯罪的配偶一方出庭指证配偶另一方。设立此豁免特权的原因,是因为美国人认为婚姻家庭是一个社会的基石,如果夫妻双方在一些重大事项上缺乏基本的信任,那么婚姻将会不稳定,由此社会也将不会稳定。 第二、律师客户之间的豁免特权。 在美国,如果一个人犯罪以后向自己的律师陈述了犯罪事实,警方或者检察院无权要求律师提供客户向律师陈述的犯罪事实。设立此豁免特权的原因,是因为如果一个人不对自己的律师讲真话,那么律师也无法提供有效的辩护。 第三、医生与患者之间的豁免特权。 在美国,如果一个患者在自己的治疗过程中,向医生,特别是心理医生,陈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警方或者检察院也无权要求医生提供患者向医生所陈述的犯罪事实。设立此豁免特权的原因,是因为如果患者不向医生提供有关自己的真实信息,医生也无法有效地为患者提供治疗。 第四、牧师与教徒之间的豁免特权。 在美国,如果一个教徒向自己的牧师陈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警察或者检察院无权要求牧师提供教徒向牧师陈述的犯罪事实。设立此特权的原因是如果教徒无法信任牧师,向牧师陈述自己各种各样信仰上的疑问,牧师也就无法向信徒提供有效的帮助。 我本人认为,设立这些豁免特权的原因是寻求一种均衡。一方面我们要制止和惩罚犯罪,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保障一些专业人员能做好他们的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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